(一)必须提供的附件材料
1、 申报单位须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及提供以下科技评价证明材料至少一份: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项目验收证书、科技奖励证书、专利授权证书(须附专利权利要求书)、软件登记证书、技术检测证书、特殊行业的准入证明或产品证书等;
2、 需自筹资金的申报单位或参加单位,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06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审计单位公章)(2007年注册的新办企业不须提供)、2007年4月份或5月份的会计报表(加盖财务专用章,其中一份原件)、《税务登记证》及纳税材料(复印件有效),注意:专项审计报告不能替代年度审计报告; 3、
2007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有效)和2007年4月份或5月份的企业会计报表(加盖企业财务专用章,其中一份原件)。
(二)可以提供的附件材料:
1、 关于项目进展的证明文件:如技术报告、鉴定证书、检测报告、行业准入证、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等(复印件有效);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产品,须附相关主管单位出具的批准证明(复印件有效);
2、 能说明项目知识产权归属及授权使用的证明文件:如专利受理通知书、新药证书、临床批件、产权使用授权书、产权使用认可书、技术合同等(复印件有效);
3、 与项目和申报单位有关的其他参考材料:如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的有关批准文件、名牌产品证书、环保证明、奖励证明、用户订单等(复印件有效); 4、
其他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