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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时间:2008-05-23 来源: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现制定以下配套措施。

  一、加大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力度
自2008年起连续3年,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亿元,3年共6亿元,用于实施高新技术产业重大专项计划。

  二、统筹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
将科技部门现行管理的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原科技三项费用)、市经贸部门现行管理的技术创新专项资金及新增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称自主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资金管理使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加强协调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一)建立预算规划与协调机制。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应编制自主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的总体使用规划及各个专项年度使用预算,报政府批准后实施,合理调配资金投向,形成协调一致的政府资金激励机制。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在安排项目资金时应主动征求其他部门意见并对扶持的项目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建立资金绩效评价制度。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分为绩效自我评价与绩效重点评价两个层次。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实行项目绩效自我评价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开展已完成项目或项目中期绩效评价,并出具项目绩效自我评价报告。市财政部门要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在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项目绩效自我评价报告基础上,通过现场抽查、核实等方式,对资金管理和使用进行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评价,并组织开展重点评价。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四、加大政府采购促进自主创新的力度

  (一)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由科技部门会同综合经济部门做好本市企业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和上报有关工作。根据国家制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财政部门将列入目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科研机构的产品,纳入广州市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范围,在政府采购目录中予以标明,引导采购人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在满足采购人技术需求的前提下,按照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6号)对自主创新产品的评审给予一定幅度的加分。

  (二)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必须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并予以标明。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支出项目已确定的情况下,优先安排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发挥财政、审计与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督促采购人自觉采购自主创新产品。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优先扶持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优先采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具体要求。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属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取消其重点建设项目资格,不再享有绿色通道等优惠政策;属市统筹资金投资项目和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市有关部门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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