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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事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时间:2008-05-23 来源:

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加大创新型人才引进力度
  
  (一)加大对人才引进的投入。加强与市住建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协调沟通,抓紧研究设立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等问题,研究制定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海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住房优惠政策。
  
  (二)支持各类人才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累计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人民币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法人代表、投资额占企业总投资额10%以上的股东和其他高级研发人才,并在广州工作和纳税累计满3年的,均可以向市人事局申办引进手续。
  
  (三)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符合市政府《印发关于改革我市常住人口调控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的准入条件的各类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市人事局优先给予办理引进手续。对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不符合准入条件但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创新型人才,市人事局将在补充吸收类人员年度入户计划中尽量给予倾斜解决。会同中国南方人才市场和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积极推荐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子女就业。
  
  (四)完善柔性引才新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贯彻省人民政府〈印发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对我市需要或希望到我市工作,而又不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准入条件和不愿意改变或放弃国籍、户籍、外国永久居留权或港、澳、台籍的国内外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制度,对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人才在子女入学、购房、创办企业、申办出国、科技资助、职称评审、参加保险等方面给予市民待遇。委托高新技术企业较集中的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人事行政管理部门自行审批本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各类人才申办《广东省居住证》。
  
  (五)加大我市重点项目、重点工程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人才的支持力度。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直接向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本单位需要的符合我市人口准入条件的人才的引进,其引进人才和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档案,由政府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市人事局在相应审批流程上尽量简化,开设“绿色通道”。如需办集体人事代理业务的,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将提供上门受理等服务。

  二、积极开发利用海外智力,加大海外创新型人才引进力度

  (六)完善吸引留学人员配套优惠政策和服务体系。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修改《广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穗工作规定》,为来穗工作、创业的海外留学人才进一步提供优惠和便利。建立海外创新型留学人才数据库,及时将人才信息向我市有关单位发布。加大对留学人员实习基地的投入和管理力度,扩大实习基地的数量,吸纳更多的留学人员回国回穗。开拓海外人才智力渠道,延伸服务前端,在留学人员相对集中的境外重要城市建立海外工作站。加强与兄弟省市引智机构、国内大型人才中介机构、海外留学人才组织、国际猎头公司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遵循“政府推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引进我市急需的创新型人才。

  (七)加大引进外国专家的力度。利用信息技术扩展、完善国际性人才交流推介网络和市场中介服务。通过在国内外举办人才推介会、招聘会和设立办事处等多种途径引进外国专家。加强市外国专家局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外国专家管理和服务体系,规范外国专家来穗工作许可、签证、居留和出入境等审核、审批程序,加强外国专家行政许可服务平台建设,为外国专家提供便利。设立外国专家文化交流基地,充分发挥在穗外国专家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八)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在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下列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按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受资格条件中“学历资历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著作条件”的限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其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1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2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之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3曾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国外中层及以上岗位任职两年以上的人员。

  (九)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职称可先聘后评。对错过回国当年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间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根据其所具备的条件和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可由用人单位内部聘任其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如下一年度申报评审时取得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其从事该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时间可从单位聘任时算起。

  (十)表彰来穗工作的国(境)外优秀创新型人才。对在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境)外企业家和科技人员,授予“羊城友谊奖”荣誉称号。
三、拓宽人才培训渠道,构建创新型人才培养新体系

  (十一)建立创新型领军人才及团队的选拔机制。严格按照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突出贡献专家、市管优秀专家等各类人才选拔办法的要求,采取个人申报、法人单位推荐、专家推荐的方式,分层次、多渠道地选拔创新型人才。

  (十二)建立创新型领军人才及团队的培养机制。注重培养创新型领军人才,推进创新型团队建设。按照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培养的模式,探索建立以“121人才梯队工程”后备人才及团队为对象的项目资助、学术交流、调研实践、研讨论坛及考核管理等激励约束制度,充分调动各类人才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以政府、用人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建为原则,以科研需求为导向,建立创新型领军人才及团队的管理机制,实现创新型领军人才及团队培养目标。

  (十三)重点培训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及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发展需要的创新型技术人才和综合管理人才。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的开展,对列入此工程的五大行业8个重要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培训经费上给予适当倾斜。

  (十四)选派并资助优秀创新型人才赴国(境)外培训。每年公开选拔、资助30名优秀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管理者和20名创意产业专业领军人才到国(境)外著名高校、机构或企业培训、考察和实习,藉此提高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培养其全球视野,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进程。费用由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共担。充分利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的公派渠道,有针对性地组织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综合管理人员到国外知名院校培训。

  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体系

  (十五)拓展职称工作的服务范围和申报渠道。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注重把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纳入职称工作的重要服务对象,做到全员服务、全面服务、全程服务。支持行业协会开展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人才的评价工作。鼓励行业协会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创新型人才的特点,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多元化人才评价体系,为高新企业和创新型人才提供人才评价服务。健全设立于行业协会的评审组织,规范开展行业认可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在行业协会设立职称业务代办点。积极与有关行业协会沟通协商,在有关行业协会设立职称业务代办点,为协会会员单位特别是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会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业务提供免费的归口代办服务。

  (十六)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职称政策。在民营高新技术企业等非公有制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的条件上与公有制单位一视同仁,不受是否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影响,其在非公有制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可连续合并计算。非公有制单位、公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合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执)业资格,具有同等效力。

  未正式办理调动手续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经所在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评审相应档次的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经确认后予以承认。
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自愿原则在我市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或依据有关规定报名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及职(执)业资格考试。

  (十七)建立符合创新型人才特点的职称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中有关论文、计算机、外语、学历资历、继续教育等规定。调整对论文发表刊物等级的要求,完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政策。对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型人才,可按规定免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对继续教育要求相应放宽;调整学历资历要求,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强调注重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行内认可,而不唯学历和资历。
创新型人才同时或先后从事两种不同类型的专业技术工作,只要符合申报条件,可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评审两个系列不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

  (十八)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可采取特殊方式评审。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按有关规定由市人事职改部门推荐到省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十九)高新技术离、退休人员可参加正常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受聘于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高新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个人自愿原则,可以通过现受聘工作单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申报评审的必备条件。

  (二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职称业务网上申报办理服务。完成“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管理系统”的开发与应用。逐步开展职称网上申报评审工作,实现新技术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个人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评委会评审、职能部门审批发证等全程网上办理,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评审职称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平台。

  (二十一)吸收创新型人才充实和优化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委库。全面打破系统、地区、单位的局限,按专业化、社会化原则组建和完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委库。对全市各系列(专业)评委会的建库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综合考虑入库专家的年龄、专业、学历以及地区、单位分布等因素,大量增选补充年轻有为的创新型人才进入评委库,优化入库专家的年龄、知识结构,增加评委库专家总量,促进评审工作组织建设,确保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质量。

  (二十二)放宽博士后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正在我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受户口、人事关系、国籍及进站时间限制。在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在流动站设站单位申报评审;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自主选择在联合培养的流动站设站单位或工作站所在单位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博士学位后的业绩成果可与在站期间获得的业绩成果合并计算。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条件不作为评审的必备条件。

  五、完善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体系,加大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力度

  (二十三)积极资助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经费和博士后安家费。根据《广州市企业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引进博士后人员发放安家费的实施细则》,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期满出站来穗工作的博士后核发科研启动经费和安家费,并逐步适当提高。对国家批准新增设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期予以资助。具备条件但由于受指标限制而未能设站的企业经批准后,其根据需要招收的项目博士后在项目完成后留在广州市属单位工作的,可享受安家费。

  (二十四)加强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中国留学人员广州科技交流会等平台,积极吸引海外留学博士回国和优秀外籍博士来穗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扩大博士后工作的国际交流途径和合作渠道,鼓励和支持设站单位与国外研究机构加强学术联系与研究合作;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出国短期学术交流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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