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
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为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培养、引进大批高素质的技能人才,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重点培养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领域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
(一)加大资金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投入机制。保障并加大对技能人才培养、评价、竞赛、表彰、师资培训、教材标准开发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等的经费支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更新实训设备和改善办学条件。企业要严格按照《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技师工作站建设和在职职工技能培训、人才引进、技能竞赛、出国研修等方面。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要按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重点保证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需要。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由各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在职职工培训。鼓励发展民办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通过校企合作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投资发展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开发。
(二)加强基础建设,为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技术支持。加强实训基地建设,更新实训设备设施,形成与培养各类各层次技能人才相适应的实训设备设施体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深化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技能人才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三)进一步发挥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主体作用。建立促进企业加快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建设的激励机制,将职工培训工作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接受主管部门监督。
(四)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好一批国家高级技校、技师学院,突出抓好数控、模具、电子、通讯、交通、石化、装备制造、会展业等我市支柱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培养,逐步形成满足市场需要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多层次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名师带徒制度和技师研修制度,通过岗位练兵、技术交流、以师带徒等多种方式,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不断改进技能人才的评价体系,进一步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六)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完善培训、考核、使用与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和首席技师制度,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解决技术难题、带徒传艺和技术攻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用人单位所聘用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应当享受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设立“广州市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奖”,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重奖,并参照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确定相应待遇。
(七)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积极组织开展企业职工、职业院校师生和社会人员参加的高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竞赛,指导和鼓励生产一线的职工广泛开展拜师学艺、岗位练兵、技能比武和技术攻关、创新创效、观摩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竞赛的技术含量和技能水平。
二、积极引进各类高技能人才
(八)实施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政策。在本市有合法住所,被本市单位招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技能人才可作为本市专项人才引进: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可作为人才引进。
2属于未婚或已婚配偶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技师、高级工职业资格、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所学专业、所毕业学校、所拥有的职业资格、所从事的工种(岗位)等符合本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目录,可作为人才引进。
3配偶具有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夫妻双方均达到晚婚年龄后的结婚年限,达到本市公布实施的人口准入补充条件规定的可给予入户的年限(最低不低于2年),准予入户。
(九)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才引进工作。根据年度人口计划安排和人口准入基本条件,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高技能人才引进的政策体系,进一步降低高技能人才户口迁移门槛,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与专业技术人才享受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