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
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特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降低创业成本,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放宽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的条件。
1科技型企业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和达到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母公司注册资本达1500万元(含1500万元)以上,有三个(含三个)以上的控股子公司,均可申请注册登记为集团有限公司,设立企业集团;
2增加注册资本可分期缴付,科技型企业可自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之日起2年内缴足;
3注册资本未实缴到位的,允许办理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4注册资本属于分期缴付的,未缴部分减资可以是未缴注册资本的部分或全部,在办理减资手续时不需提交验资报告,但应按规定刊登公告,提交公告报样及有关减少注册资本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放宽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1租用房屋(非住宅)为经营场所的,提交经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即可;
2以自有房产(非住宅)为经营场所的,提交产权证明文件即可;
3租用房屋(住宅)为经营场所,所从事业务不影响环境和居民生活的,除提交经国土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外,还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委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4经营场所在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内的,由园区管委会出具场地证明及租赁合同即可;
5经营场所在市场内的,提交租赁合同、市场登记证及主办单位的营业执照即可。
(三)鼓励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留学回国人员凭本人护照、广州市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及《公司法》规定设立文件即可申办高新技术企业。
(四)支持以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作价出资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股东可以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以及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五)高新技术企业可实行企业主体资格登记和营业资格登记相对分离的做法。对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核发设定期限只适用企业筹建的营业执照(用于筹建企业设立事宜,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在办结相关部门的批文或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换发可展开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
(六)科技型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的,可以保留原字号;已取得前置审批且仍在有效期内的,不需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经营场所未发生变化的,不需再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对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仍确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名称一年,作为企业的附属名称,但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二、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着力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七)将申办高新技术企业纳入绿色通道办理。在注册大厅设立专门的绿色通道,专人提供咨询、指导、受理、联系、协调等一条龙服务,申请人可享受“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等的优先服务。
(八)加快审批速度,实行当场登记。高新技术产业型企业申请名称核准,采取立等即取方式,申请办理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的事项予以当场受理、当场审批的一站式服务。
(九)实行“照前照后”告知服务。营业执照审批通过后,专人通知高新技术企业过来领取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时,窗口工作人员将指引企业办事人员办理何种后续手续。
(十)倡导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行业协会。通过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行业协会,采取定期召开座谈会、网上会议等方式,以电子信息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数控装备制造业、环保新能源产业等高新技术产业为重点,开展行业间的沟通对话、业务指导及政策调研,及时了解并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企业经营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着力提升高新技术企业核心竞争力
(十一)加强对商标法律宣传,进一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的商标和品牌意识,积极引导、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商标发展战略,走品牌经营之路,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品牌创新。
(十二)加大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驰名、著名商标的力度,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中培育、发展一批广州市著名商标,推荐认定一批省著名商标,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十三)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商标权保护力度,将高新技术企业商标列入我市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商标保护范畴,依法严厉打击侵犯高新技术企业商标权违法行为。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及时移送假冒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商标犯罪案件,加大对假冒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商标刑事犯罪打击力度,有效保护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