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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事办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外事服务的配套政策
时间:2008-05-23 来源: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大力推进
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外事服务的配套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自主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加强外事服务,现制定以下配套政策。

  一、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我驻外使领馆,为我市在境外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人员的安全保护工作提供服务。

  二、切实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积极协助有关部门为在广州投资创业的自主创新型外资企业和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救助指导意见和保障服务。

  三、配合有关部门,在境外重点城市设立海外创新人才、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引进工作站。指导有关单位妥善处理有关高新技术企业和人员的涉外案(事)件。

  四、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整体部署,积极协调外国驻穗领馆等机构参加我市推进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国际会议、论坛、考察、座谈等活动,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与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对话和交流提供工作平台。及时向外国驻穗领馆介绍(通报)我市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动态,加强双向沟通和合作。

  五、充分调动外事资源,协助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开展国际经贸、科技交流合作。

  六、参照穗府办〔2005〕41号和有关文件精神,适当放宽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多次往返香港证件审批。对于经国家、省、市政府部门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百强企业、重点企业、农业龙头企业人员,可根据其实际工作需要,办理一年多次往返香港证件。

  七、为高新技术企业人员办理出国赴港澳证件提供方便。对高新技术企业和自主创新型科研机构,在赴港澳任务批准后,将在3个工作日内为其赴港澳人员办结赴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八、为与我市高新技术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外国专家、外商、侨商及相关外籍人士申办入境签证提供便利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审发半年多次或一年多次入境签证通知。

  九、积极为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涉外礼宾工作提供指导意见和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促进企业涉外工作规范化。

  十、积极利用国际友好城市、世界城市与地方政府联合组织开展国际科技与人才交流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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