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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关于鼓励自主创新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地税优惠政策指引
时间:2008-05-23 来源: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自主创新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的地税优惠政策指引

  为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建设创新型国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国家制定的涉及地方税费(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现行有效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涉税业务工作流程进行归集,作为自主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以便广大纳税人执行。

  一、优惠对象

  按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和企业具有技术创新性质、可享受税收减免优惠的项目。

  二、优惠税(费)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0号)
  4《财政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
  5《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1999〕52号)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
  9《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3号)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
  1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外商投资企业征免房产税若干规定〉等14项规章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53号)
  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
  16《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228号)
  17《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
  1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
  19《广东省促进自主创新若干政策》(粤府〔2006〕123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

  四、优惠政策内容

  以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优惠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见诸相关文件。相关政策有变化调整的,以最新的文件为准。

  五、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优惠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关于优惠内容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政策的衔接,以国家最新文件为准。

  六、简化高新技术企业涉税业务工作流程

  1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办理税务登记享受税务机关的“一站式”服务,当场办理完毕。
  2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核准或审批的涉税事项,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并严格按照办税服务承诺时限办结。
  3简化政策性优惠的审批程序。除国家规定的必须由省、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业务事项外,其他各项审批事项(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产品等)政策性优惠的审批权限均下放各基层税务机关直接受理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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